在我國,政府對建筑業從宏觀到微觀都進行嚴格的監督,具體到工程監理更是對監理工程師的監理行為和監理方法做出規定,甚至興師動眾地對實行監理的工程項目進行例行的大檢查和突然檢查,行政執法之力度一年甚過一年,動用的社會資源越來越多,成本愈來愈大。這揭示了一個問題:監理行業是由政府在主導。工程監理,掛靠監理是個很好的工作。
政府過分干預具體的微觀活動對行業發展是不利的,該管的沒有到位,不該管的亂越位,現狀沒有改變,起不到規范市場秩序的作用。如遭到業界詬病的“旁站監理”制度,實屬中國特色,由政府推而廣之,并具有相應的法律地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對于在施工階段對施工質量進行監督的一種形式,國家在《建設工程監理規范》、《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監理管理辦法(試行)》(建設部建市189號)中強制監理單位執行,有背市場公平。
當然,旁站監理也有市場,業主大都喜歡,有其深刻的背景。大多悖數的業主對承包商的施工質量不放心,對質量監督站走過場蜻蜓點水式的監督不歡迎,因此,尋求社會機構進行連續性的監督管理是唯一途徑,監理的出現也就合情合理。它反映的是承包商誠信的失落,政府監督的失效,社會信用體系的不健全。政府利用行政力量強力干預的后果是施工質量的責任主體不承擔質量責任,而讓沒有主體行為能力的監理工程師承擔不相稱的責任。
如今的監理人員已變成了承包商的施工員和質檢員。也許有人會問,監理工程師有許多權力,為什么不行使呢?試問,在目前中國的法律環境和社會環境下,監理工程師能因為承包商的現場施工員和質檢員不到崗就不允許開工,甚至停工嗎?在大多數的工程項目中根本做不到,這是因為許多承包商的現場質檢員大多是掛名的,不可能到崗,業主對此也能“理解”,在這種情況下,承包商和業主與監理就變成了2:1。由此,監理變成了監工,由于要旁站,要對整個施工過程跟班監督,監理還要充當承包商的質檢員,甚至是施工員。現實就是這樣,人們可以譴責監理的不作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對其進行處罰,甚至追究相應責任。可是對承包商的不作為和業主的亂作為卻無人問津,法不責“眾”,這公平、公正嗎?
監理還被要求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合法性進行監督,甚至對業主的“不法行為”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這就難為了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單位。建設監理制度包括政府監理和社會監理兩個層次,政府監理具有強制性與法令性,因此建設工程項目的合法性應交由政府監理,而不應由社會監理承擔。掛靠監理與工程項目業主是委托與被委托的關系,業主是監理的雇主。在目前工程實施階段的監理現狀下,要求監理工程師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合法性進行監督是不切實際的。要求監理工程師對業主的違法違規行為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這就相當于監理工程師向業主提供的服務變成了對業主的監督活動,這在法理上是講不通的,也不合情理。而業主是監理的衣食父母,監理工程師不可能做到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動報告業主的不法行為。
從事監理工作十年,了解到許多工程項目在開工前未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業主都能向有關部門打招呼。先開工,后辦開工證,有關部門也予以認可,更有甚者,有的工程項目在開工三、五個月后業主才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可沒有誰追究業主的法律責任,施工許可證照樣發放。這期間監理工程師能拒絕提供監理服務嗎?標準的監理合同并未規定業主未辦理施工許可證監理就可以不提供服務。
如此情況下監理又能監督誰合法誰不合法呢?最終的結果是:監理不作為,監理違法。現實就是這樣,人們知道監理做不到,可還是要求他去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