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投資控制是我國建設工程監理的一項主要任務,投資控制貫穿于工程建設的各個階段,也貫穿于監理工作的各個環節。
1.在建設前期階段進行建設工程的機會研究、初步可行性研究、編制項目建議書,進行可行性研究,對擬建項目進行市場調查和預測,編制投資估算,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財務評價、國民經濟評價和社會評價。
2.在設計階段,協助業主提出設計要求,組織設計方案競賽或設計招標,用技術經濟方法組織評選設計方案。協助設計單位開展限額設計工作,編制本階段資金使用計劃,并進行付款控制。進行設計挖潛,用價值工程等方法對設計進行技術經濟分析、比較、論證,在保證功能的前提下進一步尋找節約投資的可能性。審查設計概預算,盡量使概算不超估算,預算不超概算。
3.在施工招標階段,準備與發送招標文件,編制工程量清單和招標工程標底;協助評審投標書,提出評標建議;協助業主與承包單位簽訂承包合同。
4.在施工階段,依據施工合同有關條款、施工圖、對工程項目造價目標進行風險分析,并制定防范性對策。從造價、項目的功能要求、質量和工期方面審查工程變更的方案,并在工程變更實施前與建設單位、承包單位協商確定工程變更的價款。按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量計算規則和支付條款進行工程量計算和工程款支付。建立月完成工程量和工作量統計表,對實際完成量與計劃完成量進行比較、分析,制定調整措施。收集、整理有關的施工和監理資料,為處理費用索賠提供證據。按施工合同的有關規定進行竣工結算,對竣工結算的價款總額與建設單位和承包單位進行協商。
因監理工作過失而造成重大事故的掛靠監理,要對事故的損失承擔一定的經濟補償責任,補償辦法由監理合同事先約定。